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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趙龍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樂寶小兒科專科診所等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愛樂寶小兒科專科診所設立登記相關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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