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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元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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