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小,2158,2016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1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林曉涵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一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九計算之違約金,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二計算之違約金,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一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五五計算之違約金,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