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1197,2017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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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秦義明
秦志澄
秦志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秦雅楨
被 告 楊國昌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游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業於106年4月26日、同年月27日將該裁定正本分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有送達證書4紙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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