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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鄭維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景暘、蕭洧騰(原名蕭詠駿)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景暘、蕭洧騰(原名蕭詠駿)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元(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尚欠新台幣46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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