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柯金阿某
特別代理人 全曼慈
訴訟代理人 趙德韻律師
呂玫娟
被 告 陳達天
陳國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中關於特別代理人姓名「全慈曼」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全曼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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