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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5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羅啟彬
被 告 歐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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