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64,201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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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64號
原 告 吳娟儀
被 告 文林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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