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5,板簡調,5,2016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惠蘭
相 對 人 潘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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