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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徐孝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晏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池晏良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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