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5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林柏均
被 告 珦揚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名宇
訴訟代理人 林秝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下午五時二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