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609,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6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林冠妤
被 告 曹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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