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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吳增旺
訴訟代理人 吳銘振
被 告 方仁忠
訴訟代理人 方俊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法為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書第四頁及本判決附表所記載關於四樓房屋之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為修繕。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 樓房屋),因被告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漏水至原告系爭3樓房屋之平頂,導致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等處漏水。
嗣被告雖稱已依鈞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188號判決將系爭房屋4樓冷水管由暗管牽為明管,但系爭3樓房屋仍有漏水之情形,自民國106 年3月起,漏水範圍延伸至系爭3樓房屋之衛浴及臥室且有日趨嚴重之情勢,已嚴重影響原告之生活,是現況仍有漏水情形,原告即有再為起訴之必要。
為此,爰依所有物侵害排除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原告前於105 年2月15日起訴稱系爭4樓房屋的浴廁有漏水情形,被告已依照鈞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188號判決將漏水部分完成暗管改成明管之修復。
惟原告家仍漏水是因其違章施工所造成之結果,且原告將原本廁所位置改成房間,洗手間改至後面,責任不應全在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3樓房屋因被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漏水受有損害,請求被告排除侵害等語,業據提出漏水照片等件影本為證,惟被告否認原告所稱漏水是系爭4 樓房屋所致,並以前詞置辯。
惟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至現場會勘鑑定後,該公會鑑定結果則認:「九、結論:鑑定內容1.系爭原告建物漏水部分:(一)漏水原因及位置(1)4樓廚房、浴廁地坪因房屋老舊(屋齡約42年)、材質老化、地震、3 樓天花板固定角材釘痕、公共管線久年自然耗損及損害…等因素導致4 樓樓版裂縫增加,加上洗衣機排水管排入廚房地坪落水頭防水不良,及落水管接至浴廁地坪落水管因保護層不足造成3 樓頂版裂縫,以致洗衣機落水頭及浴廁地坪積水滲漏,導致3 樓平頂產生滲水、滴漏,造成3 樓走廊、臥室頂板滲水剝落及滴漏現象。
(二)修復項目(1)4樓廚房、浴廁地坪防水處理及復原。
(2)4樓廚房洗衣機排水管遷移。
(三)修復方法(1)4樓廚房、浴廁,地坪及牆面磁磚、粉刷層打除,施作防水粉刷(含四周牆高30cm範圍)後,地坪貼五角磚及地磚,牆面貼方塊磚lOcmxlOcm。
(2)4 樓廚房洗衣機排水管於廚房落水頭處貫穿樓版改為明管連接至浴廁落水管。
(四)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57之3號4樓修補費用計新台幣68,833元。」
有該公會107年7月13日新北土技字第1184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證系爭3 樓房屋走廊、臥室頂板滲水剝落及滴漏之損害,確有因系爭4 樓房屋廚房、浴廁地坪因房屋老舊、材質老化及洗衣機排水管排入廚房地坪落水頭防水不良等因素所致。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第767條中段定有明文。
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因被告所有之4樓房屋廚房、浴廁地坪因房屋老舊、材質老化等原因致4樓樓版裂縫增加及洗衣機排水管排入廚房地坪落水頭防水不良,及落水管接至浴廁地坪落水管因保護層不足造成3樓頂版裂縫,以致洗衣機落水頭及浴廁地坪積水滲漏,導致3樓平頂產生滲水、滴漏,造成3樓走廊、臥室頂板滲水剝落及滴漏現象而受有損害,已於前述。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4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法為依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及本判決附表所記載關於四樓房屋之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為修繕,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基於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院審酌系爭3 樓房屋天花板等處滲漏水之原因,除系爭4 樓房屋廚房、浴廁地坪因房屋老舊、材質老化及洗衣機排水管排入廚房地坪落水頭防水不良等因素所致外,尚有3 樓天花板固定角材釘痕、公共管線久年自然耗損及損害等亦為系爭3 樓房屋漏水之因素等情,認原告與被就本件訴訟費用,應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始為適當。
又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
至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應以判決主文為準(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18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意旨可以參照)。
而依本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188號案件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將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房屋,依附件所示之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本件原告於該案請求被告自行修繕系爭4 樓房屋之漏水部分是獲勝訴判決,自無從就該部分提起上訴,是被告辯稱原告於前開案件判決後未上訴,始衍生本案,故訴訟費用應全由原告負擔云云,自無足採。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逐一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附表:
┌─┬──────────┬──┬──┬────┬────┬─────┐
│項│ 名 稱 │單位│數量│單 價│複 價│ 備註 │
│次│ │ │ │(新臺幣)│(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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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補修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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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牆面(地面)表層打除│m2 │23.2│ 180元│ 4,176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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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牆貼方塊碑lOcmxlOcm │m2 │17.2│ 1,300元│22,36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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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坪1:3水泥砂漿粉刷 │m2 │10.5│ 360元│ 3,78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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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m2 │10.5│ 500元│ 5,25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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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坪舖2寸5角紅鋼磚 │m2 │4.4 │ 1,200元│ 5,28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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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坪舖磁磚20cmx20cm │m2 │2.75│ 1,200元│ 3,300元│ │
│ │ │ │ │ │ │ │
├─┼──────────┼──┼──┼────┼────┼─────┤
│7 │洗衣機排水管遷移 │m2 │1 │ 8,000元│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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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 5,215元│ 5,215元│(1-7)之10%│
│ │ │ │ │ │ │,含必要假│
│ │ │ │ │ │ │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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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含零星敲除及水│式 │1 │ 5,215元│ 5,215元│(1-7)之10%│
│ │電項目) │ │ │ │ │,含必要假│
│ │ │ │ │ │ │設工程 │
├─┼──────────┼──┼──┼────┼────┼─────┤
│10│稅捐及管理費(10 │式 │1 │ 6,258元│ 6,258元│(1-9)之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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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計 │ │ │ │68,8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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