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1105,201706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相對人 即
原 告 陳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靖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第4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5年11月28日,在被告所營中和服務廠做引擎檢查後,又於106年1月30日,在花蓮市,發生車輛故障,經拖吊回被告所營臺北服務廠修理,後來另前往被告所營中和服務廠修理,因現代汽車保養廠維修技術問題及缺乏維修檢驗配備,導致問題重複發生,而受有損害新台幣318,500元等情,則原告起訴事實其中消費關係發生地之一在新北市中和區,既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

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非有理由,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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