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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被 告 廖金德
廖金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廖金德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現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201,633元及利息未為清償。
(二)又被告廖金德之被繼承人廖賴靜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被告廖金德卻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未償,恐繼承後為原告追索,竟將該不動產無償或有償於102年8月5日登記與被告廖金忠名下。
(三)按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規定,被告廖金德於被繼承人廖賴靜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現因被告廖金德於繼承開始後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而不為繼承之登記,其處分行為係以財產為標的且屬無償行為,且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撤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被告間協議分割被繼承人之行為,並依同條第4項聲請被告廖金忠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
(五)聲明: 1、被告廖金德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於民國102年8月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撤銷。
2、被告廖金忠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 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意旨揭示甚明。
而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即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之裁判。
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依職權隨時調查之;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毋庸命其補正(參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026號判例意旨)。
經查,本件系爭不動產乃被告等之被繼承人廖賴靜所遺之部分遺產,而被繼承人廖賴靜所遺包含系爭不動產在內之全部遺產係廖賴靜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廖金德、廖金忠與訴外人廖金聰、廖金維、廖俊郎五人因繼承而取得之公同共有財產,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17日新北板地籍字第1063994457號函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戶籍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
故系爭不動產在分割遺產前,既屬被告被告廖金德、廖金忠與訴外人廖金聰、廖金維、廖俊郎五人所繼承而公同共有。
其後被告廖金德、廖金忠與訴外人廖金聰、廖金維、廖俊郎五人於遺產分割協議中合意將系爭不動產由被告廖金忠單獨取得所有權,則被告廖金德所為遺產分割協議認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惟該系爭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既係由被告廖金德、廖金忠與訴外人廖金聰、廖金維、廖俊郎五人所合意作成,則撤銷該分割協議時,亦須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始能認當事人適格,而本院於106年3月9日發文請原告補正全體相對人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而原告於106年3月31日具狀補正相對人為被告廖金德、廖金忠,則原告僅以被告廖金德、廖金忠為被告,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自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而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礙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縱使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其僅以被告二人即被繼承人廖賴靜之部分繼承人列名被告提起本訴,而非以全體繼承人列名被告起訴,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其訴之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
從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內容,於法律上屬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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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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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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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土城區 │樂利段│ │1132 │建│3735.73 │10000之68 │
│ │ │ │ │ │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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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 │ │屋層數│ │及用途 │ 範圍 │
├─┼──┼───────┼───┼───────────┼─────┼────┤
│1│5782│新北市土城區學│鋼筋混│層數:五層 │陽台:9.47│ 全部 │
│ │ │府路一段256巷4│凝土造│層次:三層 │ │ │
│ │ │弄10號3樓 │ │總面積:83.59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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