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姚曉國
被 告 謝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柒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已繳納肆仟參佰元整,尚應繳納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