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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王東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巧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4,3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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