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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
原 告 高珮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林貞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如係定期租賃,訴訟標的金額為租賃期間之總租金金額),並須陳報本件租賃契約書影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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