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2782,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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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82號
原 告 潤泰淡江生活大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宗
訴訟代理人 陳旻秀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1 日上午10點28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⑴原告應提出所請求管理費為使用坪數143.44坪之計算依據。

⑵新北市○○區○○街00號建物於104 年8 月至106 年9 月間之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⑶並按被告張淑華於104 年8 月至106 年9 月間,就新北市○○區○○街00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目前登記為被告張淑華權利範圍10分之9 ,劉世傑權利範圍10分之1 ),重新計算被告張淑華尚欠之管理費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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