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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90號
原 告 駱淑明
被 告 陳世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陳世佑」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世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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