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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6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阿雷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屆期分別向付款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為真實。
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號│發票人 │ 發票日 │到期提示│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票 號│
│ │ │ │日 │新台幣) │日 │ │
├──┼─────┼────┼────┼─────┼────┼───┤
│ 1 │阿雷佐國際│105.4.20│105.4.20│512,295元 │105.4.20│HA1861│
│ │有限公司 │ │ │ │ │458 │
├──┼─────┼────┼────┼─────┼────┼───┤
│ 2 │阿雷佐國際│105.5.18│105.5.18│554,400元 │105.5.18│HA1861│
│ │有限公司 │ │ │ │ │472 │
├──┼─────┼────┼────┼─────┼────┼───┤
│ 3 │阿雷佐國際│105.7.14│105.7.14│223,200元 │105.7.14│HA1861│
│ │有限公司 │ │ │ │ │490 │
├──┼─────┼────┼────┼─────┼────┼───┤
│ 4 │阿雷佐國際│105.9.13│105.9.13│461,475元 │105.9.13│HA1861│
│ │有限公司 │ │ │ │ │495 │
├──┼─────┼────┼────┼─────┼────┼───┤
│ 5 │阿雷佐國際│105.10.6│105.10.6│330,015元 │105.10.6│HA1861│
│ │有限公司 │ │ │ │ │498 │
├──┼─────┼────┼────┼─────┼────┼───┤
│ 6 │阿雷佐國際│105.10.1│105.10.1│533,190元 │105.10.1│BE7134│
│ │有限公司 │7 │7 │ │7 │5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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