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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琇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琇生
上 訴 人 沈志華
被 上訴人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0,3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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