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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79號
原 告 宋秀俊
訴訟代理人 宋英傑
被 告 顏榮助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1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已於106 年7 月6 日出售建物三樓予他人,請原告陳報是否仍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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