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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41號
原 告 胡雪妍
訴訟代理人 胡憶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家禾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系爭車號0000000號機車起訴時之市場價格,並加計新臺幣23,000元,其總金額即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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