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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65號
原 告 承泰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信霆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代理人 吳祉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4,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原告僅繳納3,420元,尚欠3,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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