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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6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楊和津
楊江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甲方(即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又原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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