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小,1290,201712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2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廖士驊
張秀珍
被 告 侯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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