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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11號
原 告 王逸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唐哲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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