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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810號
原 告 金台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連
被 告 莊碧嫌即大鼎飯自助餐店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陳俊翔律師
被 告 江奕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6年10 月24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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