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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26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台北瑞士荷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盟
訴訟代理人 陳明信
相對人 即
被 告 鄧麟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九日所為小額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鄧啟麒、鄧啟麟等發支付命令,惟僅被告鄧啟麟於法定期間內為自己之事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至鄧啟麒並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無從視為起訴。
是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內僅列被告鄧啟麟,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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