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5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李世賢
被 告 陳世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4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