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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68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被 告 劉憲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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