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救,14,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廖錦泰
相 對 人 游清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而聲請訴訟救助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故法院審核聲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

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駁回其聲請,殊無另為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度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揆諸前述說明,其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