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汪成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已因起訴不合法,經本院以106年度板小字第841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