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簡泰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世昌之遺產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江世昌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具狀記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全體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即江世昌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