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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李茂璘
被 告 張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被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1,600 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倘兩造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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