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裴青翠
被 告 吳俊凱
右原告與被告吳俊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