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109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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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陳建宏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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