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1186,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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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林士閔
廖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民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徐民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1,550元裁判費,及具狀記載被告徐民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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