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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先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政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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