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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4號
原 告 謝翠華
訴訟代理人 黃興東
被 告 李文孝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中關於系爭租賃房屋地址「後德街」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厚德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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