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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凱
兼
法定代理人 彭○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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