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400,2017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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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00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羅佳涵即羅美珠(即江國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江政諺(即江國豐之繼承人)
住同上
江姿蓉(即江國豐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7,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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