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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4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被 告 文瀾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翁文信
被 告 廖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文瀾資訊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翁文信及廖淑君擔任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被告文瀾資訊有限公司對原告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700萬元正為限額,願與被告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有連帶保證書及借據為憑。
嗣後,被告文瀾資訊有限公司105年10月1日當期應攤還之本金未攤還,且被告使用之票據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經本行依雙方所簽訂授信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約定,原告據此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促被告還款,惟迭經催討無果,現尚欠本金560萬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仍未清償。
按被告翁文信、廖淑君等為被告文瀾資訊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對於被告文瀾資訊有限公司之現欠應與其負連帶清償之責,現原告就30萬元之部份債權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連帶保證書、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
被告等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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