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501,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趙永治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50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5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即得借款,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並應給付按年息 13.88% 計算之利息,6 個月後按年息 16% 計算之利息,若再任何期間有二次遲延繳款紀錄,自次月1日起,利率調整為年息18%。
詎被告至91年12月31日止,共計積欠167949元,及自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
案經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債務人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商業司變更登記表、信用貸款申請書、循環信貸額度追加申請表、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等件影本為證。
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