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504,201706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0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國揚紙器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由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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