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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28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雷明誠
訴訟代理人 雷淵智
相對人 即
原 告 陳得榮
訴訟代理人 孫鎮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複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竟停止與否,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刑事告訴(詐欺、誹謗、妨害書信秘密及侵占等),固刻在偵查中。
惟被告是否受詐欺,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自無停止之必要;
至誹謗、妨害書信秘密及侵占部分,則與本件無關,亦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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