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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671號
原 告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秀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坤萬
被 告 宋琇娟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宋琇娟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
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宋琇娟曾向原告借款73萬元,原告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乙張交付被告宋琇娟,被告宋琇娟則以本金加利息76萬元之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交付予原告並背書。
詎民國105年11月23日原告支票期日前原告要求被告宋琇娟不要提示,被告宋琇娟乃未提示該支票,詎原告竟持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提示,造成退票,顯有違背誠信及詐欺之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係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所簽發,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背書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則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法理至明(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097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被告宋琇娟於系爭支票背面簽名,應負背書人責任等情,被告宋琇娟則以前詞置辯。
然為原告當庭否認,並主張本件是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宋琇娟是背書人,依法應連帶給付票款責任等語(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
揆諸上開說明,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是以,被告宋琇娟既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即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支付系爭支票之票款責任,洵屬有據。
七、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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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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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隆不│AK824531│760,000元 │臺灣銀│105年 │105年 │
│ 1 │銹鋼有│0 │ │行土城│ 12月 │ 12月 │
│ │限公司│ │ │分行 │ 22日 │ 22日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 │ │ │(新臺幣) │ │ │ │
├──┼───┼────┼─────┼───┼───┼───┤
│ │幸太興│MD341290│730,000元 │華南商│105年 │ │
│ 1 │業有限│4 │ │業銀行│ 11月 │ │
│ │公司 │ │ │樹林分│ 23日 │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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