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6,板簡,886,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8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寗馨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零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