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917號
原 告 徐巧芸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梓宸(原姓名高良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7,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